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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穩迪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5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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