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穩迪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5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