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49號
- 原告
-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益楠有限公司
- 被告
- 6弄1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8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3,275元,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275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