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甲○○、乙○、丙○○
- 原告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 告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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