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廣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1,22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27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