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乙○○ 被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再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