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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被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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