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全億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13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5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