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松誠不銹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4,355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