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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美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
丁○○
被告
榮祥實業有限公司

      甲○○○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 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年 3月2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足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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