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2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涎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被 告 竣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鈞院96年度訴字第432號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茲聲請人(即原告)發現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及訴訟費用部分有影響原告權益之虞,請求更正如下: ⒈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之被告若有人履行給付,於其給付金額超過第一項總金額與第二項金額之差額者,第二項之各該被告於超過該差額部分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⒉訴訟費用部分應更正為「第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涎浩企業有限公司、丙○○、乙○○連帶負擔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整。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竣淞貿易有限公司、涎浩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台幣叁仟零陸拾陸元整。本判決之訴訟費用第二項之被告中若有人履行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第一項被告免除給付義務。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費用中若有人給付,於其給付金額超過第一項總金額與第二項金額之差額者,第二項之各該被告於超過該差額部分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⒊聲請更正理由:倘依原判決意旨,則第一項若有人給付金額超過第二項金額且未全部履行給付時,第二項被告未清償即免除給付義務,有損原告及第一項被告權益,另訴訟費用亦應比照請求,以維權益。 三、惟查,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有關「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之被告中若有人履行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除給付義務。」等語,完全依據原告訴之聲明所為(見本院96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告以該裁判損及其權益請求更正,於法無據。又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 條定有明文。上開訴訟費用之裁判亦無誤 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告以損及其權益請求更正亦無理由。從而,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請求裁判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