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曼喬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曼喬登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24,95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8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