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7,5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