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號
- 原告
-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