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曾志青律師 複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