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 58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9,800元(4,549,660 元+3,060,140元,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