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湞琪即峻展工程行 巷22 丙○○ 巷2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湞琪即峻展工程行、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陳湞琪即峻展工程行邀同其餘被告陳湞琪、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借款期 限自民國(下同)95年3月15日起至100年3月15日止,借 款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貸放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952 )加週年利率百分之2.35機動計算,並同意原告之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機動調整時,自調整日(含當日)後第一次應繳款日起隨同調整之,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詎料,被告陳湞琪即峻展工程行於95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僅繳息至95年12月10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二)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牌告利率表、利率異動表各1份,及放款撥款傳票、 轉帳收入傳票各2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