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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7號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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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與原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5月7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96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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