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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告
佳南紡織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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