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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訴人
佳南紡織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報之執行標的物買入價格,其中查封編號為2183號之常溫染色機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查封編號2186號之常溫染色機為178,500元、查封編號2184號之高溫高壓染布機為315,000元,合計為703,500元,而執行債權額為 683,747元,故應以執行債權額為異議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683,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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