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川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佰參拾貳陸仟捌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