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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1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上訴人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未據上訴人各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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