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上訴人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未據上訴人各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