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11月13日死亡,其遺留財產臺南縣新營市○○段259地號等10筆土地、臺南縣後壁鄉竹新村16鄰48號之房屋及峰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共計00000000元無人繼承,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無人管理,迄今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2項、非訟事件法第149條及民法第1178條第2項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相關戶籍資料影本、本院96年6月12日南院雅家戊96繼字第34號函、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明細表等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繼字第34號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為遺產稅稽徵機關,故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若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家事庭法 官 彭振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