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興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送達代收人 巫宗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4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7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如原告不欲續行訴訟,得具狀聲請撤回,或毋庸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