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興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興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送達代收人 巫宗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43,4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7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如原告不欲續行訴訟,得具狀聲請撤回,或毋庸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信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