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興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送達代收人 巫宗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43,4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7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如原告不欲續行訴訟,得具狀聲請撤回,或毋庸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