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1
- 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之1
- 被告
-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請求租金之計算方式,及土地各時期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