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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請求遷讓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告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1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1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之1
被告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請求租金之計算方式,及土地各時期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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