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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庚○○
被告
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順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
被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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