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壬○○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被告
- 台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和製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創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子○○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癸○○
- 被告
- 戊○○
- 被告
- 寅○○
- 被告
- 前10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侯清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 被告
-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0號 (原審: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