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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告
壬○○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告
台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和製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創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子○○
被告
甲○○
被告
己○○
被告
癸○○
被告
戊○○
被告
寅○○
被告
前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0號 (原審: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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