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9,88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