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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9,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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