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9,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65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6,6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