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 原告
- 雄駿永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8號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6,1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2,964。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繕本請逕寄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