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李俊田即楓田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俊田即楓田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9,8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3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5,33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