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2號3樓 乙○○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7,60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63元,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 ,上訴人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