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 7月24日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