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嘉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5年度催字第1115號公告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5日刊登
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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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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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票號碼 │
│ │ │ │ │(新 台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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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瀚元投資顧問股份有│95年8月16日 │95年10月31日│1,000,000元 │WG00000000│
│ │限公司陳景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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