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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彥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博暉企業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95年3月26日 │1,500,000元 │AS0000000 │
│    │添成              │德分行            │            │            │          │
├──┼─────────┼─────────┼──────┼──────┼─────┤
│002 │博暉企業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95年7月20日 │15,000元    │AU0000000 │
│    │添成              │德分行            │            │            │          │
├──┼─────────┼─────────┼──────┼──────┼─────┤
│003 │耀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95年8月27日 │90,525元    │AU0000000 │
│    │司陳錳淙          │德分行            │            │            │          │
├──┼─────────┼─────────┼──────┼──────┼─────┤
│004 │群超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5年7月31日 │21,000元    │ZU0000000 │
│    │司李天化          │大分行            │            │            │          │
├──┼─────────┼─────────┼──────┼──────┼─────┤
│005 │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7月25日 │231,000元   │HC0000000 │
│    │限公司周隆達      │行                │            │            │          │
├──┼─────────┼─────────┼──────┼──────┼─────┤
│006 │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7月31日 │185,000元   │PC0000000 │
│    │限公司周隆達      │行                │            │            │          │
├──┼─────────┼─────────┼──────┼──────┼─────┤
│007 │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9月5日  │262,500元   │PC0000000 │
│    │限公司周隆達      │行                │            │            │          │
├──┼─────────┼─────────┼──────┼──────┼─────┤
│008 │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9月15日 │231,000元   │PC0000000 │
│    │限公司周隆達      │行                │            │            │          │
├──┼─────────┼─────────┼──────┼──────┼─────┤
│009 │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7月31日 │260,000元   │FA00000000│
│    │限公司吳添成      │崁分行            │            │            │          │
├──┼─────────┼─────────┼──────┼──────┼─────┤
│010 │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8月31日 │260,000元   │FA00000000│
│    │限公司吳添成      │崁分行            │            │            │          │
├──┼─────────┼─────────┼──────┼──────┼─────┤
│011 │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9月30日 │260,000元   │FA00000000│
│    │限公司吳添成      │崁分行            │            │            │          │
├──┼─────────┼─────────┼──────┼──────┼─────┤
│012 │博暉微膜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10月31日│260,000元   │FA00000000│
│    │司吳添成          │崁分行            │            │            │          │
├──┼─────────┼─────────┼──────┼──────┼─────┤
│013 │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11月30日│260,000元   │FA00000000│
│    │限公司吳添成      │崁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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