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執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新添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新添吉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添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