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債務人
- 詹淑琴即鑫聯企業社
- 債務人
- 丙○○
- 10樓
- 10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借款之申請書(聲請狀內所附非債務人)②提出債務人詹淑琴、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