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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胡靜玉即冠天下企業社法人曾國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019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胡靜玉即冠天下企業社 債 務 人 曾國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592,03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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