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統一編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甲○○負連帶責任云云。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支票背面影本,並釋明甲○○為債務人之依據(支票發票人係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僅係法定代理人),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可憑,債權人迄今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且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觀之,該支票之發票人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故債權人請求甲○○與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不合,又債務人有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06號18樓之6,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