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6年1月13日之依據(僅1筆3萬元,借款是96年1月13日所借)②釋明各筆借款約定之清償日期各為何日?(如無約定,釋明是否已催告清償,並提出相關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