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
- 債權人
- 海山全方位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乙○○、丙○○為借款人之依據、並補匯款之相關資料,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所提之補正狀,僅稱欲投資債務人之公司,將新臺幣1,000,000元匯入債務人所指定之配偶丙○○之帳戶,而匯款單據因搬家且時日甚久已遺失,既然債權人無法提出任何之書面文件以供審酌。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