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470號
- 聲請人
- 台倫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共新臺幣687,000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惟查,相對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