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楊霈筠即張家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張家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月4日起至135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家銘於95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2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1月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21,0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張家銘已於97年3月17日死亡,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民事裁定選任楊霈筠即楊千慧為張家銘之遺產管理人,並於97年10月28日確定。聲請人為此以楊霈筠即楊千慧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件、本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及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市│安南區 ○○○段│981 │建│80.00 │全部 │└──┴───┴────┴───┴──┴─┴────┴────┘┌────────────────────────────────┐│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材 料 及│ │ │ │ │││ │號││││ │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 │2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39│41│80│平│全部││ │6 │安中路1段189│南區安西│加強磚造│.0│.2│.3│方│ ││ │ │巷41弄2號 │段981地 │ │9 │7 │6 │公│ ││ │ │ │號 │ │ │ │ │尺│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