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09號
- 聲請人
- 立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5月7日起至95年5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約定為95年5月7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5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980,939元,詎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共4,980,93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電匯申請書影本1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0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佳里鎮 │塭子內│1889│田│2438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