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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孟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8月2日起至129年8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孟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2月21日邀同相對人乙○○、第三人郭保喜為連帶保證人向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78,000,000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9點25計算。詎第三人孟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5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相對人乙○○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協議清償前開借款,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孟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42,800,112元及自96年7月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台灣新生報公告、本票1件、保證書1件、約定書1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土地登記謄本15件為證。

四、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聲明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公告於台灣新生報。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  │土地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縣│新市鄉 ○○○段│372-18 │建│130.00 │全部 │├──┼───┼────┼───┼────┼─┼────┼────┤│002 │臺南縣│新市鄉 ○○○段│372-25 │雜│23.00 │全部 │├──┼───┼────┼───┼────┼─┼────┼────┤│003 │臺南縣│新市鄉 ○○○段│372-42 │建│666.00 │全部 │├──┼───┼────┼───┼────┼─┼────┼────┤│004 │臺南縣│新市鄉 ○○○段│372-72 │雜│26.00 │全部 │├──┼───┼────┼───┼────┼─┼────┼────┤│005 │臺南縣│新市鄉 ○○○段│375 │建│200.00 │全部 │├──┼───┼────┼───┼────┼─┼────┼────┤│006 │臺南縣│新市鄉 ○○○段│375-15 │建│741.00 │全部 │├──┼───┼────┼───┼────┼─┼────┼────┤│007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68 │建│507.00 │全部 │├──┼───┼────┼───┼────┼─┼────┼────┤│008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69 │建│48.00 │全部 │├──┼───┼────┼───┼────┼─┼────┼────┤│009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70 │建│54.00 │全部 │├──┼───┼────┼───┼────┼─┼────┼────┤│010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84 │建│25.00 │全部 │├──┼───┼────┼───┼────┼─┼────┼────┤│011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95 │建│190.00 │全部 │├──┼───┼────┼───┼────┼─┼────┼────┤│012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103 │建│60.00 │全部 │├──┼───┼────┼───┼────┼─┼────┼────┤│013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110 │建│71.00 │全部 │├──┼───┼────┼───┼────┼─┼────┼────┤│014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111 │建│586.00 │全部 │├──┼───┼────┼───┼────┼─┼────┼────┤│015 │臺南縣│新市鄉 ○○○段│401-114 │建│65.00 │全部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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