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駿彩廣告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3弄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03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7點0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違約金部分非票款,亦非利息,非票據債權人所得追索之範圍,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因此聲請人就違約金部分,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96年7月4日 │500,000元 │331,882元 │97年6月13日 │9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