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6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689號
- 聲請人
- 勝琦鋼鐵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一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5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4689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7年9月2日│70,000元│97年9月20日 │00000000│├──┼─────┼────┼──────┼────┤│002 │97年9月2日│70,000元│97年9月30日 │00000000│├──┼─────┼────┼──────┼────┤│003 │97年9月2日│70,000元│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4 │97年9月2日│70,000元│97年10月20日│00000000│├──┼─────┼────┼──────┼────┤│005 │97年9月2日│70,000元│97年10月31日│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