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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9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9號

聲請人
瀚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26,840元整,到期日為民國97年2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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