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瀚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26,840元整,到期日為民國97年2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