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嘉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 40號
- 統一編號
一、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5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