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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嘉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40號
統一編號

一、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5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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