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楊清安
- 原告債務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尚有附件所列事項待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高惠美 附件: 一、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所提之水費收據記載用戶為「葉天瑞」,應釋明何以該項費用是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所提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葉天賜」,應提出實際支出該項費用之證明資料或釋明之。 五、聲請人所提另紙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生億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慶」,亦非聲請人本人,應釋明何以該項費用是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125CC 機車,何以在一天內需添加32.44 公升九二無鉛汽油(97年6 月21日加油收據),請釋明之。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所投資之躍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之處理情形、股份取回情形及有無進行清算、結果如何等事項。八、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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