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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8號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瑞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等正就其對第三人瑞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5年度執字第26613 、38120 、45238 號、96年度執字第321 、9098、86415 號執行事件)。茲為維持債權人等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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