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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孫玉文

  • 原告
    甲○○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請釋明如附件㈠至㈦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件: ㈠、據聲請人所提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明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存摺交易明細,當中每月薪資轉帳收入約為 16,492元,與聲請人所陳報每月薪資收入23,280元略有出入,請就該16,492元數額如何計算列出明細。 ㈡、聲請人前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時,曾出具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新臺幣30,290元。惟據聲請人稱每月僅可領得薪資收入約23,280元,為何前置協商可出具收入為30,290元之切結? ㈢、聲請人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間為民國97年7 月21日,然經查聲請人於97年7 月2 日即已從任職的俊億模具有限公司退保,則聲請前置協商時早已失業,何以仍可於前置協商時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表示每月可還款金額6,000 元? ㈣、聲請人自97年7 月21日起從俊億模具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是否仍為失業狀態?此段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則日常生活開銷如何支應請釋明之? ㈤、聲請人陳報兄長葉進溢目前為失業中並因中度肢障領有殘障生活補助每月4,000 元,然經查葉進溢96年度於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8,952 元股利所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有7,392 元利息所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有14,265元利息所得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81,990元投資,如葉進溢確已無謀生能力而無法協力負擔父母扶養義務,何以仍有多餘資金為此股票投資等交易行為? ㈥、另請釋明聲請人父母葉萬得(35年次)及葉林網流(35年次)之收入狀況?且聲請人父親葉萬得名下尚有坐落於臺南市○區○○路440 巷13號及42號房產兩筆、聲請人母親名下亦有登記車牌3J9-8336號的BMW汽車一輛,是否真不能維持生 活而需要聲請人負擔扶養費用? ㈦ 請釋明聲請人前所任職之俊億模具實業社與俊億模具有限公 司之關係為何? 為何聲請人自八十四年十一至九十七年七月 起即陸續以俊億模具實業社與俊億模具有限公司之名義加保 或退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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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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